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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王某等4人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22-03-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2219

各学院:

经查,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2019级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2班学生王某(学号:20191129**),化学与材料工程院2018级材料化学1班学生耿某某(学号:20181129**)、2018级材料化学1班学生杨某某(20181129**)、2020级制药工程1班学生王某某(学号:20201138**),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未经请假穿越校园围栏私自外出,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安全带来隐患,造成恶劣影响。鉴于学生本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王某等4人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自决定下发即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请各学院务必正确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防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学〔202213号)相关规定及要求,加强防疫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并将本决定传达到各班级,覆盖到全体学生,要进一步强化学生防疫意识和主体责任的教育管理,多渠道多形式教育引导学生主动落实防疫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及属地防疫管理,以实际行动筑牢校园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为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今后如发现学生有同类情况的将加重处分。



                    学生工作处

                     20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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