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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闵某某等9人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22-03-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2218

各学院:

经查,文学院2020级汉语言文学(师范)2班学生闵某某(学号:20201115**),法学院2020级法学2班学生高某(学号:20201107**)、商学院2019级财管2班学生朱某某(学号:20191113**)、2019级工商管理1班年某(学号:20191311**)、2020级工商管理2班学生吕某某(学号:20201112**),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未经请假穿越校园围栏私自外出且在校外住宿,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安全带来隐患,造成恶劣影响。鉴于学生本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闵某某、高某、朱某某、年某、吕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经查,法学院2021级法学2班学生吕某某(学号:20211108**),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外出且在校外住宿,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安全带来隐患,造成恶劣影响。鉴于学生本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吕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经查,商学院2019级工商管理1班鲁某某(学号:20191311**),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317日借用他人校园出入证外出且在校外住宿,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安全带来隐患,造成恶劣影响。鉴于学生本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鲁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经查,商学院2018工商管理1班夏某某(学号:20181109**),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317日至22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前往涉疫地区(利辛县),且未经批准私自从涉疫地区(利辛县)返校、穿越校园围栏,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安全带来隐患,造成恶劣影响。鉴于学生本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夏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经查,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2020级物理学(师范)2班学生董某某(学号:20201145**),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312日未经请假穿越校园围栏私自外出且在校外住宿、瞒报外出(合肥市)行程,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安全带来隐患,造成恶劣影响。鉴于学生本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董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8个月,自决定下发即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请各学院务必正确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防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学〔202213号)相关规定及要求,加强防疫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并将本决定传达到各班级,覆盖到全体学生,要进一步强化学生防疫意识和主体责任的教育管理,多渠道多形式教育引导学生主动落实防疫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及属地防疫管理,以实际行动筑牢校园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为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今后如发现学生有同类情况的将加重处分。



             学生工作处

              20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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