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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刘某某、石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22-04-0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22〕23号

各学院:

经查,文学院2019级秘书学(对口)1班学生刘某某(学号:20191300**),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未经请假翻越校园围栏私自外出且在校外住宿,隐瞒外出行程,隐瞒与涉疫地区人员接触史;美术学院2020级美术(师范)2班学生石某某(学号:20201124**),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未经请假穿越校园围栏私自外出且在校外住宿,隐瞒外出(凤台县)行程,伪造个人钉钉健康打卡信息。上述2名学生的违纪行为,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影响恶劣。鉴于学生本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刘某某、石某某记过处分。

记过处分影响期为10个月,自决定下发即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请各学院务必正确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防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学〔2022〕13号)、《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学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学〔2022〕20号)相关规定及要求,加强防疫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并将本决定传达到各班级,覆盖到全体学生,要进一步强化学生防疫意识和主体责任的教育管理,多渠道多形式教育引导学生主动落实防疫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及属地防疫管理,以实际行动筑牢校园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学生工作处

                    2022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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