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2022〕85号
各学院:
经查,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2020级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1班学生董某某(学号:20201132**),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无故不参加2022年10月4日由阜阳市统一组织的我校西湖校区全员核酸检测,且未参加10月3日由阜阳市统一组织的我校西湖校区统一安排的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全体学生参加的20%的核酸抽检,其行为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安全带来隐患。
鉴于学生本人认错态度诚恳,且进行了10月4日单独的核酸补检,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十三款和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董某某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自决定下发即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前我市疫情形势严峻,仍有中风险和低风险区域。请各学院和广大师生务必正确认识当前全国和我市我校疫情防控的严峻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师生防疫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强化学生防疫意识和主体责任、服从防疫规定、落实防疫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及属地防疫管理,以实际行动筑牢校园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学生工作处
202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