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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的通知
日期: 2022-11-2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22〕109号

关于开展2022年度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

为落实学校年度绩效考核有关工作任务,全面、客观评价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切实加强学校学生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学校决定开展2022年度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校在岗、从事一线学生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含管理岗、教师岗,外出学习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

专职辅导员考核由学生测评分、学院考评分和业绩分三方面构成,三者各按100分计分,然后按30%、40%、30%的权重比例计算总分。

三、考核机构及程序

(一)考核的机构组成

专职辅导员绩效考核分校、院、学生三个层次进行。

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主体的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申诉处理。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专职辅导员的考核组织工作。

各学院成立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召集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本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工作。

(二)考核的基本过程

1.学生测评。学校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随机抽取所带班级学生(不少于50人),发放《阜阳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测评表》,对专职辅导员进行测评(专职辅导员不在现场),统计出每个专职辅导员的得分。

2.学院初评。各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依据考评内容,听取专职辅导员述职报告,对专职辅导员进行量化考评,并填写《阜阳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学院考评表》(附件1)。各学院要认真开展考评工作,对本学院专职辅导员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价和赋分。学院给辅导员评价赋分要有合理的区分度,不得简单地打满分或打同一个分数。对给辅导员打满分、不及格分或两人以上人员(含两人)同一分数的情况,学院要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3.材料提交。专职辅导员本人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认真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填写《阜阳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业绩申报表》(附件2)和《阜阳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3),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定。学校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最终核定专职辅导员的量化考核总得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报学校绩效考核综合考核工作组审定。

四、考核结果的确定及使用

(一)考核结果的确定

专职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当年专职辅导员考核得分情况评审确定。

1.“优秀”等级名额不超过参加考核的专职辅导员人数的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1)无故不参加专职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2)所带学生中,在该考核年度内受学校直接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率高于2%的(辅导员自行申报或学院申报处分除外);

(3)全年累计因病因私事离开本职岗位30天(不含节假日)以上的;

(4)学生考评分低于80分的;

(5)年均教学工作量(包含周末、晚间、信息工程学院课程)超过每周6节的;

(6)全年辅导员工作量少于180名学生的(因特殊情况,由学院党委向学校提供说明材料经审核认可的除外);

(7)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

2.有《阜阳师范学院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之五(三)8条规定的10种情况或下列所列情况者,考核结果应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师德师风出现问题,产生恶劣影响的;

(3)学生考评分低于60分的;

(4)因不服从工作分配,给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因个人工作不到位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5)所在学生或班级发生突发事件后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学校规定和职责要求,在发展学生党员、学生纪律处分、学生评优评奖、就业信息填报、勤工助学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的;

(7)在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中存在舞弊行为的。

考核结果在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专职辅导员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绩效考核检查监督工作组申诉。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

1.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是评价专职辅导员工作的主要依据,作为培训、奖惩、职称评审和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

2.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3.对考核不合格的专职辅导员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宜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由学院党委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五、其它说明

1.因特殊原因需要对个人教学工作量、带班学生数等进行说明的,需由辅导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学院党委向学生处提交纸质说明材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于12月12日前完成专职辅导员自评和学院审核工作,并于12月13日上午11:00前将相关考评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办公室,联系人:董淳一,联系电话:2593176。

 附件:1.阜阳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学院考评表

     2.阜阳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业绩申报表

     3.阜阳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

     4.年度业绩分类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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