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安徽省实施细,进一步规范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下列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丧嫁娶、开业庆典、乔迁新居、升学留学、庆生祝寿、参军就业、调动升迁、立功受奖等事宜。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书面报告制度。一般和科级党员干部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书面报告,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向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同时报校纪委办公室备案。操办婚庆事宜的,应当提前7日书面报告拟办情况,操办完毕后7日内再书面报告办理情况。操办丧葬事宜的,应当在操办完毕后 7日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由、形式、时间、地点、标准、规模、范围等。
三、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不顾规模、不顾范围、不顾社会影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二)不准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委托他人通知等方式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
(四)不准违规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五)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占用公共资源。
(七)不准利用或变相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八)不准在未按照规定时间、程序报告的情况下操办。
(九)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十)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意见的党员干部,学校将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意见适用全校所有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六、本意见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阜阳师范学院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原则意见》(校党〔2016〕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