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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纪委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程
2021年02月25日 10:3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校纪委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规则》《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学校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校纪委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的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学校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校内以下行为,有权向校纪委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党员干部不依法依规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校纪委处理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 校纪委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信访人依规依纪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二章、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六条 校纪委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校纪委或纪委办公室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校纪委或纪委办公室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校纪委或纪委办公室电话反映的;

(四)向校纪委检举控告邮箱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七条 校纪委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第八条 校纪委办公室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九条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第十条 校纪委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邮箱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单位反映。

第三章、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十一条 对属于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一)暂存待查。对于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匿名信访件,可暂时不予处理,作为一般情况反映的存查件,留待以后有明确线索再进行查处,对反映的情况应在工作中给予关注。这类存查件须有校纪委领导的书面批示意见。

(二)直接查办。上级纪检部门批转或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件及其他重要信访件,经校纪委研究后,由校纪委办公室组织力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直接调查处理。

(三)校内交办。涉及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举报属下一级党组织负责管理的干部的问题,应交给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查处。交办的信访件应填写“阜阳师范大学纪委检举控告交(转)办通知单”,复印件随函转发,原件留存;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检举控告件应只转摘抄件,并隐去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和办结时间,交办后要加强跟踪、及时掌握查处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结果。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校纪委,未能如期反馈的,需说明理由。校纪委根据反馈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检举控告人。

第四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十二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校纪委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 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十五条 校纪委办公室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校纪委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上级纪委监委批准。

第十七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部门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部门或单位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二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上级纪委监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校纪委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校纪委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二十六条 校纪委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校纪委、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二十八条 校纪委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七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校纪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三十条 校纪委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校纪委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纪委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单位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单位党委(总支)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四条 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校纪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部门提出纠正建议。

第三十五条 校纪委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527日发布的《阜阳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程》(校党〔201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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