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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10:3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学校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

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校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校纪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校纪委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校党委在学校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巡视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安徽省实施细则,巡视审计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八条 校纪委报请或者会同校党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学校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校纪委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校纪委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校纪委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校纪委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审计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三条 校纪委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四条 校纪委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第十五条 校纪委应当结合问题线索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受理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反映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校纪委应当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十八条 校纪委办公室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同时,应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校纪委书记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九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谈话应当由校纪委相关负责人或者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校纪委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校纪委进行函询应当以校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校纪委。

第二十二条 校纪委办公室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解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四条 校纪委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续。被核查人为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等。

第二十六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核查组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校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校党委书记报告,并按规定报请上级纪委监委审核把关。

 

第六章 审查调查

第二十七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履行审批程序。

立案由校纪委会议研究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按规定报请上级纪委监委审核把关并正式行文请示同意后,经校纪委书记审批,报校党委书记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人员的立案审查调查,校纪委书记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校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校纪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三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经审批进行谈话、询问、查询、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等措施,并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审查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校纪委的同意,不得批准被审查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者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等。

第三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校纪委或者纪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正当权利。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纪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审查调查谈话、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定期核查。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四十条 校纪委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校纪委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被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校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四十三条 校纪委应当对涉嫌违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校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查调查组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受理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组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校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校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审查调查组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分的,在校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审理报告报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校纪委会议审议。需报校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校纪委办公室名义征求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总支)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校纪委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总支),抄送校党委组织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基层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组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校党委或者校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校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经校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或纪委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校纪委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校纪委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五十一条 校纪委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五十二条 校纪委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十三条 校纪委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师生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校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校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直至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由校纪委办公室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五十七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八条 校纪委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九条 校纪委及纪委办公室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校纪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校纪委书记应当向省纪委监委作出检讨,并严肃问责追责。

校纪委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六十一条 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校纪委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六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1222日发布的《阜阳师范学院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校党〔2017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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