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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10:35  点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党内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二条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教人的原则。

第三条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严明党的纪律,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第四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第一种形态强调的是:强化各级党组织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防微杜渐。对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问题、内容不具体且不具有可查性的问题,以及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其他问题,应当及时教育、提醒和帮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加强警示教育。完善廉政学习制度,将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政治任务,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基层党组织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电教片,参加党规党纪知识测试,发送提醒短信,让党员干部受教育、早警醒、严作风。

(二)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围绕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尤其是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进行谈心交心,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询问提醒。校党委书记至少每半年要与班子成员,每年与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校党委常委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每年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范围内的处科级干部要经常谈心交心。

(三)开展专项督查。校纪委应根据实际,每年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项督查活动,重点检查“两个维护”“两个责任”、遵守“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安徽省实施细则和纠正“四风”等落实情况,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

(四)开好民主生活会。各二级单位党委(总支)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各党支部要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认真查找自身和分管部门、单位、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信访举报、专项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通报。

(五)做好谈话函询。对信访反映或问题线索指向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核实了解的,校纪委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发函要求被反映人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校纪检部门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了解,被反映人的情况说明,须写明对党组织的承诺。被反映人回复函询的书面说明材料,应经其所在单位的党委(总支)书记签字背书。

第五条 第二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第二种形态强调的是:对那些触犯党规党纪底线的,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坚持违纪必究,对内容具体、可查性强,且涉嫌违纪的问题,或者被反映人在谈话函询中提供的情况违背基本事实和常理,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符,且涉嫌违纪的,由校纪检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组织初核、立案审查,防止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具体办法如下:

(一)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校党委书记和校纪委书记负责谈话,校纪委办和校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对二级单位、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由分管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负责谈话,校纪委办和校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其他党员干部则由校纪委书记与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书面检查,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轻处分。属于轻微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组织处理。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理。根据党员干部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校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向校党委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

第六条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第三种形态强调的是: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移交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要依据纪律审查程序进行严肃处理,防止严重违纪问题发展成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办法如下:

(一)重处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干部,在按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领导干部,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第四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第四种形态强调的是:对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还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要作为重中之重,必须严肃审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并做好纪法衔接工作。

第八条 校党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和抓手,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旗帜鲜明支持校纪委开展工作,指导、督促各基层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主体责任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分管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第十条 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项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校纪委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对监督检查、群众信访、上级转交的反映我校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标准和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对违纪案件、问责事项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工作流程和文书格式。

第十二条 坚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0日发布的《阜阳师范学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校党2016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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