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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电子邮箱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6日 09:4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阜阳师范大学电子邮箱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学校师生利益,营造良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对外交流环境,增强师生归属感,提升学校形象,依据《互联网电子邮箱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师范大学电子邮箱是学校基本应用系统之一,为阜阳师范大学学生、校友和在校教工免费提供服务,不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章 电子邮箱的管理

第三条 阜阳师范大学电子邮箱的日常管理由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化中心负责。

第四条 邮箱用户分为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两类,其中个人用户为学生(校友)和在校教工;单位用户为校内各单位(部门)。

第五条 阜阳师范大学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方式管理。个人邮箱用户由信息化中心根据人事和招生等数据统一自动开通。个别数据不准确的用户,可到信息化心进行单独处理。

第六条 校内单位(部门)邮箱开通,需由单位(部门)填写“阜阳师范大学单位邮箱申请表”,申请表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到信息化中心办理。单位邮箱要专号专用、专人负责。单位电子邮箱的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业务。

第七条 个人邮箱用户对应的账号为教工工号和学生学号,单位邮箱对应的账号为二级单位编码。每人和每单位原则只能拥有一个邮箱。个人邮箱和单位邮箱均可设置别名,别名由用户根据个人喜好自己命名,命名规则为字母开头的字母数字串,但不能与其它已有用户邮箱重名。若因邮箱别名导致任何提出主张、索赔或诉讼的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电子邮箱账号一经开通,信息化中心不接受更改邮箱账号的申请。

第九条 邮箱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邮箱用户的个人资料,严禁私开用户邮箱,任何人不得在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其电子邮箱内容。但应公安机关或政府其他机关检查要求查阅的除外。

第十条 如发现用户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信息化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一)利用邮箱传播不健康信息;
  (二)违反学校保密规定造成失密;
  (三)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四)盗用、破坏他人账号;
  (五)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或传送“垃圾邮件”;
  (六)其它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三章 电子邮箱的使用

第十一条 阜阳师范大学电子邮箱是运行在互联网上的通用邮箱,无论因公或因私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

第十二条 首次使用邮箱时应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密码应足够复杂,用字母、数字及其他合法符号组合而成。同时,用户还应定期更新密码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用户应尽量下载保存重要的邮件内容。

第十四条 对已开通的单位邮箱,如不再续用或管理人员变更,应立即到信息化中心办理邮箱注销或管理员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调离教工的电子邮箱自办理调离手续之日起注销。

第四章 电子邮箱用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用户的权利。

(一)电子邮箱用户账号原则上永久保留,但在满足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等情况下,信息化中心有权注销并删除;

(二)学校为每个用户提供10G邮箱初始空间并可无限自动扩容、5GB网盘、可达100M普通附件、16G超大附件(单个文件3G)、50G公共网盘及其他附加功能;

(三)用户邮箱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有权要求信息化中心进行处理,直至能够正常使用;

(四)用户遗忘电子邮箱密码,可凭有效证件(校园卡、身份证)到信息化中心重置。

第十七条  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利用电子邮箱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用户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不得利用学校邮箱作连锁邮箱、分发垃圾邮件和进行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自觉维护学校邮箱的严肃性;

(三)不得将本人账号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账号,用户账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

(四)不得利用电子邮箱进行病毒传播等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发现这种行为的用户,有义务向信息化中心进行举报;

(五)不得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涉密信息和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信息;

(六)不得利用学校邮箱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涉密或内部敏感资料的;具有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资料的;进行商业活动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账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信息化中心;

(八)应及时将阅读过的邮件进行备份、删除;

(九)自行承担由自身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通过电子邮箱购买商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等造成的损失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电子邮箱传输业务信息,由本单位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阳师范大学单位邮箱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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