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系统变更、发布、配置与维护管理,提高系统管理水平,优化系统变更与维护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变更、发布、配置分为下面四种类型:功能完善维护、系统缺陷修改、统计报表生成、硬件设备的配置和变更。
(一)功能完善维护指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对信息系统进行的功能完善性或适应性维护;
(二)系统缺陷修改指对一些系统功能或使用上的问题所进行的修复,这些问题是由于系统设计和实现上的缺陷而引发的;
(三)统计报表生成指为了满足业务部门统计报表数据生成的需要,而进行的不包含在应用系统功能之内的数据处理工作;
(四)硬件设备的配置和变更包括服务器硬件变更、服务器操作系统配置和变更。
第三条 信息系统变更、发布、配置工作以任务形式由需求方(一般为业务部门)和维护方(软件厂商)协作完成。信息系统变更、发布、配置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任务提交和接受、任务实现、任务验收和程序下发上线。
第四条 需求部门提出系统需求,并将需求整理成《信息系统变更申请表》(附件一)。
第五条 业务部门系统管理人员根据变更需求与软件开发商协同实现信息系统变更。
第六条 信息化中心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最终用户对系统变更进行测试。
第七条 信息系统变更测试完成后,由业务部门配置完善信息系统。
第八条 业务需求部门出具信息系统变更验收报告(附件二)。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系统变更的,由软件开发商进行信息系统恢复。系统恢复后,需求方对系统进行测试,确认系统恢复完全。业务部门需在《信息系统变更申请表》中“备注”栏,详细说明中止变更的原因及确认系统恢复完成。
第十条 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信息系统变更申请表.docx
2 信息系统变更验收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