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信息系统新建、升级和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质量,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按照《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试行)》(校国资〔2020〕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测试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验收包括系统初验、系统试运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
第四条 信息化中心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
第二章 系统初验
第五条 项目开发或施工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5天内,向承建方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开发或建设的规划设计文档;
(二)项目等级保护定级及备案资料;(可选)
(三)项目开发或建设期间的过程记录、监理记录;
(四)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指南;
(五)软件测试报告;(可选)
(六)系统测试方案;
(七)系统测试用例;(可选)
(八)系统使用手册;
(九)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
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其软件测试、信息安全测评以及其他需要的测试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形成测评报告: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在二级及以上的;
(二)纳入国家级重要信息系统目录的;
(三)涉及核心业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经过初步验收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并组织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评,项目负责人进行初步总结。
第七条 测试过程中,项目开发单位应当配合需求单位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测试指导,详细记录测试验收结果,形成测试验收报告并签字。信息系统使用人员重点测试内容包括:
(一)信息系统功能是否符合需求规格说明书的业务流程和业务需求;
(二)信息系统数据处理是否正确;
(三)信息系统性能是否满足业务要求;
(四)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是否满足要求(委托公正的第三方测试单位对系统进行安全性测试);
(五)信息系统是否易于操作,并具较好的容错性。
第八条 项目开发单位按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测试意见对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并再次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试。对于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项目开发单位还应当再次组织软件测试和信息安全测评。
第九条 在项目满足合同约定、通过信息系统使用测试,项目单位应组织系统使用者代表、安全管理员、项目开发单位召开项目初验评审会,相关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通过初验后,对于初验中遗留的问题,开发单位要做好遗留问题记录,并在试运行前完成系统调整。
第三章 系统试运行
第十条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进入系统试运行环节,项目开发单位和项目需求单位应当确定试运行范围、设定试运行目标,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开展试运行。项目开发单位应制定系统维护方案、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当进行系统试运行环境准备,部署信息系统,开展业务人员系统使用培训,在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支持并跟踪系统试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与系统试运行人员在真实业务环境中,重点验证系统稳定性和可靠性,是否符合业务需求、业务流程要求,数据处理、存储要求,系统试运行人员对于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各项问题予以记录并提出系统改进意见,形成试运行反馈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按照试运行反馈意见修改系统、完善系统功能、优化系统性能。项目建设单位须再次组织系统工作人员开展试运行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达到试运行目标后,项目开发单位组织召开系统试运行总结会,项目需求单位、项目开发单位、监理单位应共同签字确认,形成项目试运行评价意见。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通过试运行后,应准备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包括:
(一)项目使用单位需提供的验收材料: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系统使用测试意见、项目初验意见、工作人员试运行反馈意见、项目试运行评价意见、其他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的材料。
(二)项目开发单位需提供的验收材料:需求规格说明书、项目验收技术规范、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软件测试报告(可选)、信息安全测评报告(可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文档、指导用户进行系统维护的文档、其他和项目开发或建设单位有关的材料。
(三)监理单位需提供的验收材料(可选):项目监理总结报告、其他和监理单位有关的材料。
(四)其他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 验收小组对信息系统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填写验收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