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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国外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0月24日 11:01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国外学习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学院

                201712月24日

 

 

 

 

 

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国外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学校教育人才振兴计划,推进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战略,畅通教师出国学习渠道,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中青年教师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紧跟学科发展前沿、掌握国际先进技术,能引领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出国学习,本着“高端、择优、按需、保质”的原则,优先选派学校特色专业、重点学科、硕士点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水平较高、实绩突出、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三条  学校在师资培训经费中单独设立教师出国学习资助基金,资助学术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学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  类别和时限

第四条  教师出国学习的类别分为:短期出国学习培训、单科(课程)进修、访问学者、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5种(不含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从事科研项目合作研究)。

第五条  出国学习时间以留学国家及院校学制为准,若留学国家及院校对学制没有明确规定的,短期出国学习培训一般不超过1个月;单科(课程)进修期限一般为6个月,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期限一般为12至48个月,博士后研究期限一般为3至24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条  出国学习一般应选择教育部认可的国外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或专业应是处在国际领先的强势学科或专业。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业绩突出、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在教学科研一线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3.外语达到外方接收单位或学校选拔规定的语言能力要求。

4.符合上述选派条件,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校级(含校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主持人,校级(含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或年度考核优秀者予以优先考虑;有明确的国外合作对象或已取得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者予以优先考虑。

(二)类别条件

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人员须同时满足相应的类别条件。

1.短期出国学习培训

一般应受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讲师。

2.单科(课程)进修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及以上职称。

3.访问学者

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受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重点学科或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创新团队成员,学校扶持的新兴学科的学术骨干,各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主讲教师优先选派。

4.攻读学位

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应具有学士学位;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具有硕士学位。

5.博士后研究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拟研究的课题应明确、可行,并与现从事的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九条  学习单位的联系采取学校选派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人事处或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发布选派计划。学院应积极与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建立师资合作关系,为本院教职工的出国学习创造条件。

第十条  选派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依据学校选派计划或个人联系的国外院校情况填写《阜阳师范学院教师继续学习申请表》。

2.单位推荐。申请人专业技术岗位所在学院根据学科发展与师资培养的需要推荐出国学习人员,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初核。人事处汇总各学院的出国学习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选拔人选后提交学校审批。

4.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确定派出人选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查办理或协助办理申请人出国(境)手续。

5.签订协议。申请人凭接受单位的邀请函与学校签订《阜阳师范学院出国学习协议书》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章  人员待遇

第十一条  出国学习人员在研修期间,其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按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对待。绩效工资按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承担出国学习人员办理出国手续的护照费、签证费和办理签证期间的一次往返旅费、出国前的语言培训费以及学校至国外目的地的一次往返交通费(限经济舱)。

第十三条  出国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其学习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出国(境)外学习经历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者学校资助2万元的学习费用,三个月以上,不足半年者学校资助4万元的学习费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者学校资助6万元的学习费用,一年及以上者学校资助10万元的学习费用;凡教师本人成功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公派出国(境)学习者,半年学习经历者学校给予5000元的生活补贴,一年及以上学习经历者学校给予1万元的生活补贴。考核合格后发放待遇。以上资助费用也可以采取报销的方式。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审批同意的出国学习人员应在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出国学习,超过两年未出国学习者,其资助名额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出国学习人员实行“签约派出、协议管理、违约担责”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出国学习人员在出国学习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各方面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及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出国学习人员在到达国外目的地后七日内应积极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所在学院和人事处取得联系,告之在国外期间的联系方式和住址,出国学习超过6个月的应每半年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学习等情况,学院将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出国学习人员在出国研修期间其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由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出国学习人员在学习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应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具体为:

1.短期出国学习培训

1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习书面总结报告,在全校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且书面学习报告和学术报告的书面情况汇报应报学校人事处备案,有关学习情况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2.单科(课程)进修

回校后两年内承担的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

3.访问学者

访学结束后回校两年内须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 发表二类论文2篇以上;

(2) 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1部并发表二类论文1篇;

(3) 主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三类以上教研课题1项以上。

4.攻读学位人员

按期取得学位。

5.博士后研究人员

研究结束回校后三年内须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发表一类论文2篇,或二类论文4篇以上;

(2)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1部并发表一类论文1篇;出版20万字以上专著1部并发表二类论文2篇;

(3)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第二十条  出国学习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人事处报到,并需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到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出国访学的增加学校服务期三年;出国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增加在学校服务期五年;单科(课程)进修的增加在学校服务期两年;短期出国学习培训的增加在学校服务期一年。如在出国研修之前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的,在原服务期基础上按照以上年限累加服务期。

第二十一条  攻读研究生学位(或博士后)人员毕业(或出站)前申请调离者,或毕业(或出站)后不按期回学校工作的,按违约处理,由被培养人返还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含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其他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博士(后)6万元,硕士3万元,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科研经费和教学科研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出国学习人员如未完成服务期调离学校,其本人应承担责任,并在离校前偿还学校资助其出国学习的所有费用和出国期间学校支付其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待遇,并向学校支付每年两万元的未满服务期损失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出国学习人员原则上不予延期,如确因学习、工作需要延期,经个人申请、培养单位同意、中国驻留学国使、领馆证明,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原批准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逾期未归的出国学习人员,视为自动离职,学校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学校将其档案转至社会人才服务机构,并可以要求其本人承担经济损失,随其进校工作的亲属与学校的工作关系一并解除。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赴港、澳、台地区学习研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教师自费出国学习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经学校批准已外出学习进修的按已签协议执行,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前期文件有与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出国研修暂行办法》(校人〔2015〕18号)同时废止。上级和学校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学校研究决定。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调整我校人才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国内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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