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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国内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0月24日 11:00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国内学习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学院

                201712月24日

 

 

 

 

 

 

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国内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的学术和业务水平,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规范教师国内学习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职在岗教师在国内攻读学位、访学、课程进修、博士后研究等学习进修的管理。

第二章  选派原则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外出学习,本着“按需择优”的原则,优先从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中选派。

(一)学校鼓励教师围绕我校紧缺专业目录中的有关专业学习进修。

(二)对于学校限招、停招专业的教师没有在研的教育部项目或二类项目的,不再批准访学上述各学科。

(三)学校鼓励上述(二)项专业教师向紧缺专业进行转型攻读学位或进修、博士后研究。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选派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三)申请国内学习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进站博士后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拟研究的课题应明确、可行,并与现从事的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四)申请国内学习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

(五)新进教师来校工作三年后可以申请国内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和国内访学等国内学习进修。国内访学每人限一次(向紧缺专业转型进修不限),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博士后流动站进站时间不超过两年。专职辅导员来校工作四年后可以申请国内学习进修。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填写《阜阳师范学院教师继续学习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教务处、学生处(专职辅导员)、组织部(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人事处同意,办理外出学习手续。

第五章  任务要求

第六条  各类国内学习均有任务要求:

(一)国内访学

从到访学单位报到之日起,两年内须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发表二类以上论文1篇 ;

2.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1部;

3.获批四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三类以上教研课题1项以上。

(二)博士后研究

从到博士后工作站报到之日起,三年内须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 发表一类文章2篇,或发表二类文章4篇。

2. 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1部并发表一类文章1篇;出版20万字以上专著1部并发表二类文章2篇。

3. 主持三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

(三)课程进修

回校后两年内承担的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

(四)攻读学位

按时毕业,按期取得学位。

第六章  人员待遇

第七条  各类国内学习待遇如下:

(一)攻读学位人员待遇。

经学校批准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并与学校签订学习协议,按时毕业并取得学位回校工作的,可享受下列待遇:在职学习期间考核合格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执行,保留社会保险;调档脱产学习期间可协议保留工作岗位,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和教授、博士津贴,若本人预缴学习期间的社保费后可保留社会保险;调档读博的紧缺专业教师,学校可以为其保留一定期限的工作岗位,经合适的在职人员担保,学校继续发放其基本工资。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和学习单位安排的住宿费。

报考紧缺专业博士学位,按期(以入学时的学制年限为准)取得学位的。除享有上述待遇外,报销学费。以上相关费用的报销不包含调档学习人员。

在职读博获得学位返校后,安家费按照引进博士的1/2发放;调档脱产读博获得学位返校工作视为引进人才。学成归来博士待遇按入学时所签协议的条款执行,若协议未明确者,按返校当年的人才政策兑现待遇。

(二)国内访学、博士后研究、课程进修人员待遇。

经学校批准访学、博士后研究、课程进修,并与学校签订学习协议,按期完成学习进修任务回校工作的,按在职在岗人员发放工资福利,保留社会保险。调档脱产学习期间待遇参照“攻读学位人员待遇”规定执行。

研究方向属于学校紧缺专业目录范畴,且按期完成规定任务返校工作的,学校报销其每学期一次的往返交通费、在校住宿费、学费。未按期完成规定任务的,学校仅报销其70%。

研究方向不在学校紧缺专业目录范畴内的,按期完成规定任务返校工作的,学校报销其每学期一次的往返交通费、在校住宿费。未按期完成规定任务的,学校不予资助。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教师外出学习期间要遵守接受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要确保以主要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学习和研究,不得从事与学习和研究无关的活动,一般不再兼任所在单位的教学任务,兼任教学任务的,不减少服务期时间。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学习的,学校按旷工给予处理。

第十条 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的教师,必须按期取得学历和学位,如需延长学习时间,须持指导老师和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签字盖章证明,报学校批准方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访学、课程进修不予延长学习时间。未经批准不按期回校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根据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对脱产学习人员不再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教师外出学习结束后(以取得学位学历证书和结业证书为准),研究生和博士后出站人员服务期限均为五年,访问学者和课程进修服务期限均为三年。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服务期限,并享受了相关政策待遇的人员,其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二)攻读研究生学位(或博士后)人员毕业(或出站)前申请调离者,或毕业(或出站)后不按期回学校工作的,按违约处理,由被培养人返还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含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其他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博士(后)6万元,硕士3万元,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科研经费和教学科研设备等。

未满服务期限而离开学校的,须返还学校资助费用(硕士、博士、博士后等是由学校资助的,应合并计算)和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补贴及福利待遇,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博士每少服务一年支付违约金2万元,硕士每少服务一年支付违约金1万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国内访学不按期回校工作或服务期内执意调出者,除返还学校资助的交通费、住宿费、学费、科研启动费和进修期间学校支付其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待遇,按每年1万元支付学校未满服务期损失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逾期未归的外出学习进修人员,视为自动离职,学校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并可以要求其本人承担经济损失,随其进校工作的亲属与学校的工作关系一并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其它形式国内学习进修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经学校批准已外出学习进修的按已签协议执行,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前期文件有与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国内访学、进站博士后管理办法》(校人〔2015〕24号)、《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国内攻读学位指导意见》(校人〔2015〕14号)和《阜阳师范学院课程短期进修指导意见》(校人〔2015〕15号)同时废止。上级和学校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学校研究决定。

上一条: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教师国外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博士特殊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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