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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0月25日 12:0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领导人员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和学校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中层领导人员是指我校五级、六级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学校的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活力,推动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选拔任用和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五)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六)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按照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党委履行管理职责,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为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和适应教育事业发展要求的管理知识,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勉敬业,求真务实,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实绩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尊师重教,关爱学生,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密切联系师生,群众基础好。

(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七)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应当领导经验丰富、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中层副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能够正确定位,认真履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

(二)提拔担任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提拔担任中层副职领导人员的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三)从中层副职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中层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任职经历;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五)提拔担任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报编辑部、图书馆、二级学院(含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科研机构等中层行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七)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提任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相应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

本条内所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内聘。

第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党委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因特别优秀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强化党委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中层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注重优化结构,中层领导班子应当由具有不同方面管理才能、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不同层次年龄结构的成员组成,注重知识能力相长、经历经验相补、性格气质相容,实现优化组合,增强整体功能。

第十条  党委以及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二级党组织和单位的建议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在向学校有关领导成员报告后,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由党委会议审定,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拟任职位未变的情况下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因工作需要,也可采用不确定具体职位的非定向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进行综合分析。

(四)由党委组织部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分为学校、二级党组织、二级学院和其他四类。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一)参加学校推荐的人员范围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校中层领导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校教代会执委,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以上人员等;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学校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等。

(二)参加二级党组织推荐的人员范围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一般为二级党组织所属单位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一般为二级党组织委员、所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以上人员,校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校工代会代表等。

(三)参加二级学院推荐的人员范围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一般为二级学院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一般为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级以上管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分工会、团总支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以上人员,校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校工代会代表等。

(四)也可根据任职岗位特点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

本条内所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内聘。

第十七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一般先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

第十九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党委集体推荐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中层非领导职务人员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进行民主推荐。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二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有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建议,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纪委派员参加,必要时相关单位参与。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敢于担当、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把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中取得的业绩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团结合作、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洁从业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

(二)制定考察方案。考察前,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就方案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开展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查阅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民主测评、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对考察中了解的反映和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

(五)开展“凡提四必”。讨论决定前,对拟任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

(六)形成考察材料。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并撰写考察材料。对有关考察情况需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的,由考察组与其交换意见。

(七)提出任用建议。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在拟任人选所在二级党组织范围内进行。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要延伸至原单位进行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

(一)拟任人选在二级学院的,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党总支委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八级以上管理人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以上人员,校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校工代会代表。

(二)拟任人选在机关教辅单位的,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二级党组织委员、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所在党支部八级以上管理人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以上人员、校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校工代会代表等。

本条内所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内聘。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按有关规定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批准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由考察组负责完成,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征求意见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考察失真失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或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和向本人反馈。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行政有关领导成员进行酝酿。

中层副职领导人员拟任人选,也可听取拟任单位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坚持“三个不上会”,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党委有关中层领导人员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或越级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在向党委汇报考察情况时,考察组组长列席会议,参加汇报,解答问题。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拟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人员,按规定和要求呈报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八条  选拔中层领导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中层领导人员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一)实行选任制的,选举结果报党委审定后,由党委批复。

(二)实行委任制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党委任命或校(院)长聘任。

(三)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应当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在聘期内因机构调整、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所聘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报党委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十九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新提任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或提交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工代会、团代会选举。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由党委正式批复。

第四十条  实行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制度。拟提拔任用的,须参加廉政法规知识测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提拔任用;成绩不合格者,应暂缓提拔任用,1个月内本人可以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合格的予以提拔任用,成绩仍不合格的,不予提拔任用。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试任职务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试用期间工作不连续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等问题的,终止试用并免去试任职务。

第四十二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推行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院长一般应同时任党总支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一般应进入党总支领导班子。

第四十四条  实行工作交接制度。职务变动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学校下发任免文件后,应在一周内与新任人员办理工作移交及有关离任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党委决定任职的(含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同意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年满58周岁、副职年满57周岁,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现任职务(回归专业技术岗位,保留相应待遇)。

第八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行任期制度。中层领导人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八年,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或者八年的,换届时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任期内调整职务或个别提任的,任职两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两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中层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换届时,新提拔任用的,按选拔任用程序进行;不属于提拔任用的人员重新聘任时,可以采取个人报岗、岗位推荐等方式进行。坚持运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推荐、岗位推荐等结果与组织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实施方案由党委研究确定。

第四十八条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届满换届后,中层领导班子要确定任期目标。任期目标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室)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分管(联系)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任期目标确定后,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决策失误或者组织实施不力等原因未能如期完成任期目标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十九条  考核评价

(一)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二)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对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或在同级别人员内连续两年排名后五名者,学校党委将依据情况,进行提醒、函询、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予以免职。

领导班子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领导人员考核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

第九章  公开选拔(聘)和竞争(聘)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是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聘)面向社会进行,竞争(聘)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聘);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聘)上岗。

五十一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十二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或票数取人。

第十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五十四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建立中层领导人员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核的内容。

五十五  完善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者八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正副职合并计算满三届或者十二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其中,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招生、资金、资产管理和其他重要岗位工作的,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正职,或者在同一单位担任副职、正职满八年且担任正职满两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八年的副职,或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满两年的,应当交流;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应当交流。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或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部门年轻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轮岗交流到基层一线工作。

(四)统筹推进二级学院之间、机关部门之间、机关部门与二级学院之间中层领导人员的交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到校外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交流或挂职锻炼。

(五)严格把握交流人选的资格条件。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六)交流的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任职单位有变化的,应当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暂缓交流或不交流:离最高任职年龄不足一届者;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不适合交流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十六  注重做好中层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员,采取挂职、轮岗学习等形式,安排到重点工作和基层一线经受锤炼、积累经验。

五十七  任期结束后未到达退休年龄界限的中层领导人员,适合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中层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五十八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中层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学校长远发展相联系,与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关系。

五十九  中层领导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十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中层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中层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六十一  加强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中层领导人员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心理疏导,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

第十一章  监督约束

第六十二条  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选拔任用工作、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和中层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  监督重点内容: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作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师德师风,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六十四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凡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层领导人员因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参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六十七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人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中层领导人员。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领导人员。

(九)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中层领导人员档案,或者在其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八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任职,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七十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中层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十一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离职或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由审计部门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中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十二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七十三条  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等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有权向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直至上级部门举报、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退 

第七十四条  推行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按照《推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中层领导人员任期、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等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庸懒散拖,师生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及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七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两个学期)的(保留职级)。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十八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八十 实行降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中层领导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十一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八十二 中层领导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延迟退休的,应当免去职务。女性中层领导人员年满55周岁,如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章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317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的规定,凡是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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