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二级学院党组织工作,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是二级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依据本议事规则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
第四条 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统战工作、党委(党总支)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教职工理论学习计划、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以学院党委(党总支)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
(六)按照学校党委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对中层以下干部(七级、八级职员)任用提出建议。
(七)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党内奖惩等重要事项。
(八)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换届工作及党支部设置等重要事项。
(九)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重要支出。
第五条 研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涉及办学方向、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办学重大问题方面涉及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重要事项。
(二)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管理制度等重要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三)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学院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以及高层次人才调出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工进修、奖惩、调整、考核、职称评审、外出学习等重要事项。
(五)学院津贴分配、福利待遇、学生奖惩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综合治理与安全稳定、计划生育、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其他需要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 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委(党总支)秘书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第九条 议题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便于会议决策,一般应于会前提交参会人员。
第四章 人员组成与召开
第十条 参加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的人员为党委(党总支)委员。非中共党员的学院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议事决策需要和党内监督要求,按照会前沟通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能举行。委员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不参与表决。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规定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议题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逐项讨论通过。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研究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和干部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事项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在讨论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经再次上会研究仍不能形成决定的或可形成决定但意见不集中的,可向学校党委请求指示或裁定。
第十八条 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九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要带头执行会议决定。党委(党总支)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决定。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及时督促,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确保会议决定有效落实。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建综合考核,自觉接受学校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教辅单位党组织参照本规则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上级管理政策如有修订,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