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二级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促进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
第二章 会议原则
第三条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凡主要工作和重要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执行,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要问题。
第四条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增进理解,互相支持,凡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通过会议形式,按照会议程序要求作出决定。
第五条 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对主要工作和重要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根据议题内容和职责分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会议,谁主持谁是该项工作或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参会人员范围
第六条 参加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非领导班子成员的处级干部、教工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内容,会议主持人还可邀请学院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二级学院的重点工作、重要问题和重要决策,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制定、修订、废止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研究确定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硕士点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教研科研、人才培养、质量工程等问题。
(四)研究招生、毕业、就业、学生奖惩等学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提出学院内设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意见。
(六)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国有资产管理、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
(七)研究6000元以上(含6000元)的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等问题,通报相关收支情况。
(八)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确定会议主持人,以党的工作为主的会议由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以行政工作为主的会议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九条 重要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凡未经会前商定的或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题。凡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工作,没有提交而擅自做主,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议题确定后,应由专人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到会且参加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需向主持人请假。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重要决定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经酝酿或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不能达成共识而形成决定且工作急需解决的事项可以请示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事项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在讨论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会议纪律,不私自泄露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应遵照执行,无政策规定的请示上级组织。
第六章 决议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结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记录清楚,做到有案可查。
第十九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关人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个别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向党政联席会议及时报告,在此基础上,以一定的方式向教职员工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对学院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检查结果作为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校党〔2014〕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