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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规程
2021年02月25日 16:4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文件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和在学校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总体负责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保卫处,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并设信息员一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和要求,设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外事工作、信息调研、后勤保障六个工作组。安全宣传由宣传部牵头,安全教育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安全管理由保卫处牵头,外事工作由发展规划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牵头,信息调研由校办公室牵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掌握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指挥、协调处理各类涉及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事件;做好应急工作,决定启动、组织实施《阜阳师范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调动力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条  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组织制定、完善和实施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方案;督查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掌握、深入研判、协调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根据《阜阳师范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学校安全稳定与综治治理工作情况,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向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组织职责:贯彻落实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各项工作要求;适时分析研究本单位各单位(部门)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形势,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密切关注本单位各单位(部门)人员思想动态,以及可能引发事端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理本单位各单位(部门)涉及安全稳定的各类事件和矛盾纠纷;及时上报涉及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责任和义务。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破坏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秩序的非法活动;不得参加各类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不得加入各种非法团体组织和进行反动宣传。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包保责任制。

1.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机制,层层落实包保责任。

2.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所管辖和使用区域的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各学生辅导员对本班学生的安全稳定负责,全校教职工都负有对学校特别是对学生的安全稳定责任。

第十三条  包保责任检查制。

1.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校园内的消防、交通、网络、饮食卫生、水电使用与供给的安全状况以及学生公寓管理、有毒有害化学药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等危险品管理、校内出租房及流动人口管理、校内摆摊设点违规经营、职工散养宠物等进行系统彻底的检查和梳理,全面排查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并及时整改消除。

2.各单位(部门)要经常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非工作进行自查,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有效处理。

第十四条  例会制度。

1.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审议、批准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目标责任;听取各单位(部门)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讨论决定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的重大行动和事宜。

2.各单位(部门)应将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单位(部门)议事日程,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逐步实现安全稳定与综治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值班制度。

1.校办公室负责安排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轮流值班。

2.保卫处实行24小时值班和夜间巡逻制度。

3.涉及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水、电、气、医疗急救等后勤保障部门要落实值班制度,保持人员在岗和通讯畅通,异常情况能及时发现,妥善处理。

4.各单位(部门)的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值班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安排。敏感时期各单位(部门)应安排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较高的党政干部加强值班,值班安排表须报校办公室、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与发布制度。

1.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师生员工的信息报告。各单位(部门)设立信息员,选派素质好、业务高、责任强的职工或学生担任。

2.学校建立健全重要时期、敏感时段的信息传达机制,加强安全稳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师生伤害事故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部门),要及时向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负责上报者为突发事件第一见证人和各单位(部门)负责人。

3.严格信息报告时限。发生突发事件、师生伤害事故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汇总研究后由校办公室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杜绝重大安全稳定信息的迟报、瞒报、漏报。

4.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涉及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相关信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和传播。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1.学校艺术节、运动会、文艺汇演及就业洽谈会等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报保卫处审批,制定安全预案,确保万无一失。达到一定规模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批。

2.各学院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要制定安全措施,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出活动要随时与学校保持联系,凡不安全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师生前往。

 

第五章  处置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原则和程序按照《阜阳师范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将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凡因执行制度不严和管理不善造成险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学院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规定》(院字〔20111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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