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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02月25日 16:4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防止和杜绝校内交通事故,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内的单位或个人车辆应当遵守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二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持保卫处统一发放的《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其他获准来访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由接待单位向保卫处报备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四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检查,运载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出门,须凭相关部门签发的“放行证”,经门卫值勤人员检查后方可放行;门卫值勤人员有权阻止可疑车辆出门,并交保卫处查处。

第五条 机动车通过校门限速5km/h; 严禁在校门口调头、倒车。

第六条 出租车、营运性摩托车、各种机动三轮车等车辆不准进入校园。遇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装载仪器设备等,经查验核实备案后方可进入。

第三章  校内交通管理

第七条 各种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严禁同向并行和反道逆行。

第八条 机动车进入学校后不得快速行驶,严禁鸣笛、超速、空挡滑行;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九条  各种车辆及行人主动给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让道。

第十条  严禁在校内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利用校内道路、操场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训练。严禁机动车辆进入运动场。

第十一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助力车行驶,严禁骑车追逐、骑快车、曲折竞驶、酒后骑车;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他车辆行驶;拐弯时应当伸手示意,不得抢行猛拐;要主动礼让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行。

第十二条 行人应遵守交通规则,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多人并排行走、围堆谈话、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在道路上随意穿行,要主动避让车辆。

第四章  校内道路及交通标志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道路除作为正常交通道路外,均作为消防通道不得堵塞。

第十四条 校内道路交叉道口、转弯危险地段,设置交通标志、警示标牌或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 爱护校内交通标志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学校内交通标志和设施。

第十六条 为确保校内道路畅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占道经营、堆放物品、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等占用路面、阻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低于5米。

第十八条 校内道路施工,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红灯。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禁止乱停乱放,堵塞道路交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学生课外活动。

第二十条 机动车在主干道上下客(货)时,须靠边短暂停车,驾驶员不准离去,不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条 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学校内停放。

第二十二条 禁止装载有危险、易燃和爆炸物品的车辆停放在学校内。

第二十三条 凡学校禁止停车的地点不准停放车辆。如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需要增加停车场所时,车辆应停放在保卫处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准乱停乱放。

第六章  校内重大活动(事件)车辆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举办的学校内大型活动,由保卫处组织人员按车辆来源、校内车辆停放条件、车辆行驶条件及活动特殊要求制定学校内临时交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任何车辆必须服从指挥。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必须安排专人按照有关规定,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交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如涉及校外道路或车辆校外停放,提前报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并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指挥,实施临时、特殊路段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等突发事件,根据工作要求严格实施车辆管理。

第七章  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不得逃逸,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

第二十九条 校内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保卫处负责协助;如属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事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由保卫处进行调解处理。

第三十条 校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应迅速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请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保卫处积极配合。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院综治字〔20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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