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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02月25日 11:36  点击:[]

第一条 中共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委员会)是校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 1 人,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有关校领导、校办、党委组织部、纪委办、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办),负责处理党委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党委审计办设在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兼任审计办主任。

第四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安徽省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领域重大工作作出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校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具体措施;讨论和决定审计监督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事项;研究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和制度;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重大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审议决定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审计办根据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七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八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党委审计办提出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常务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党委审计办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党委审计办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报送校党委常委。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应当通过党委审计办及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党委审计办负责建立完善党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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