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2019〕2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机构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是指依托阜阳师范大学建设的,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批准的省级科研机构以及教育部等部委及以上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学科发展前沿问题,组织开展创新研究,产出高水平成果的科研组织。
第四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是依托阜阳师范大学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按照竞争择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学校统筹财政专项资金,遵循绩效导向、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省部级科研机构的自主创新研究、人才和团队建设、开放运行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等。
第六条 学校优先支持省部级科研机构及其依托单位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研究项目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阜阳师范大学是学校省部级科研机构的依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省部级科研机构提供稳定充足的经费支持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对省部级科研机构进行年度单独考核,配合做好省部级科研机构验收、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检查、监督省部级科研机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任命省部级科研机构主任/副主任等负责人,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是该平台建设与发展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主管部门规定的省部级科研机构建设标准和任务,制定和实施省部级科研机构发展规划。
(二)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研究课题,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注重培养和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
(三)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四)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地方经济社会服务。
(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动态更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省级科研机构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标注所属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八)制定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九)负责本机构日常管理和经费管理工作。
(十)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分管领导及科研管理部门汇报本机构工作。
第三章 运 行
第九条 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省部级科研机构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1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且与所在科研机构研究方向一致或相关;设兼职主任或副主任1-3名;设专职秘书1名;具有实验性质的省部级科研机构可设专职实验员1名。
第十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专兼职研究人员均实行坐班制。
专职研究人员,岗位编制设置在省部级科研机构;安徽省教育厅等主管的省级科研机构设置为3人,安徽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研机构设置为4人,部级及以上部门主管的科研机构设置为5人;专职研究人员属科研岗,职称评定按研究员职称系列;原则上不允许从事教学工作,确因学院需要的,需经科研机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且每周不超过4节课;其科研成果按照学校科研岗要求考核,只在科研机构认定考核,具体按《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研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兼职研究人员,岗位编制设置在相关学院;安徽省教育厅等主管的省级科研机构设置为4人,安徽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研机构设置为5人,部级及以上部门主管的科研机构设置为6人;由科研机构认定,报学校审核备案。兼职研究人员中的A岗人员教学工作量按所在学院同类人员的1/2进行考核,其他人员按原岗位进行考核,原则上只承担学校相关考核、职称评审等所需的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可在依托学院和所属机构双重认定考核,具体按照《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研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流动研究人员,由客座研究员(教授)、特聘研究员(教授)、开放性课题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聘用的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研究方向相关的其他研究人员等组成,人数不限,由科研机构认定,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设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本机构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等。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本校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主任委员应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更换委员应不少于1/3,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因故需对省部级科研机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调整、重组的,由省部级科研机构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论证,由学校报送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批复。
第四章 经费支持与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科技厅、教育厅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全额给予省部级科研机构发展及运行经费支持。科研机构专项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阜阳师范大学纵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发展及运行经费主要包括条件建设费、运行业务费、科研费等费用。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年度经费50万元,其中,条件建设费28万元/年、运行业务费2万元/年、科研费20万元/年;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年度经费15万元,其中,条件建设费3万元/年、运行业务费2万元/年、科研费10万元/年。条件建设费由归口部门统筹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阜阳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优秀成果的相应奖励,科研成果(项目类除外)署名各省部级科研机构且符合本机构研究方向的,其科研奖励可上浮,科研处根据具体文件或相关规定确定上浮幅度并审核实施。无需科研机构署名的科研成果类,只认定本机构备案人员。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科研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制定的评价指标,结合各科研机构专兼职研究人员的构成,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省部级科研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
第十七条 评估按照“分类考核、坚持标准、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突出代表性成果与科研机构研究内容的关联度,各类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认定以署名各省部级科研机构为准,主要对机构的整体运行及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按《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考核评估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一年度的自我考评,形成年度考核评估报告,由科研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省部级科研机构进行单独考核与评估,评估结果按积分排序。
第十九条 建立省部级科研机构人员科研考核制度,研究人员按《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研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他人员按学校同类人员同标准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考核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校科〔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2.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研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019年8月26日
附件1:
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强化省部级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依据《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规范考核评估内容。按照《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对省部级科研机构的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条 建立积分排序制度。积分排序以各省部级科研机构当年度从科研处获得的科研奖励额度(扣除分配给非备案人员的奖励额度)为依据,按1分/1万元标准核算。
第三条 自然科学类省部级科研机构年度积分(S)S≤12分的,科研成果奖励不予上浮;年度积分12≤18分的,科研成果奖励上浮5%;年度积分18≤24分且排名前三名的,科研成果奖励上浮10%;年度积分24分以上且排名第一的,科研成果奖励上浮15%。
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科研机构年度积分(S)S≤6分的,科研成果奖励不予上浮;年度积分6≤9分的,科研成果奖励上浮5%;年度积分9≤12分且排名前三名的,科研成果奖励上浮10%;年度积分12分以上且排名第一的,科研成果奖励上浮15%。
第四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年度考核的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该机构直接认定为“优秀”:
(一) 获批一类科研项目1项或二类科研项目2项。
(二) 在Science或Nature及其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一区论文2篇。
(三) 获得具有双证(单位与个人双证书)的省部级科研奖项二等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奖三等奖1项。
(四)在A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B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五)《阜阳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智库成果奖励”中第(一)、(二)、(三)类成果2份。
直接认定为优秀的省部级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奖励上浮15%,且不参与排序。
第五条 科研成果计分说明
(一)各类科研成果必须与所在科研机构研究方向一致。
(二)各类获奖、项目须署名相应省部级科研机构,有多个署名的成果只计算第一署名机构。
(三)科研成果计分范围:以阜阳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机构备案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我校科研项目号排名第一的科研成果。
(四)下列情况不能计分:
1.违反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各类成果。
2.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各类奖项、项目和成果。
3.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4.当年直接认定为优秀的成果,后续年度不重复计分。
第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个人,一经核实除通报批评外,其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第七条 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认定,已经计分的给予追回。
第八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建设以通过主管部门的考核验收为基准,一旦未通过主管部门的考核验收,即终止一切相关经费的支持与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原有相关文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具体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2:
阜阳师范大学省部级科研机构科研人员
科研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激励机制,调动省部级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整体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结合我校省部级科研机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专职研究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且与所在科研机构研究方向一致或相关。
第二条 专职研究人员不进行教学考核,科研绩效考核由科研处组织,其他考核由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兼职研究人员和校内流动研究人员按原岗位进行绩效考核,且兼职研究人员中的A岗人员教学工作量按所在学院同类人员的1/2进行考核;兼职研究人员在科研机构的科研绩效考核只作为聘任的依据,不作为绩效发放的依据;校外流动研究人员按相关协议进行考核。
第三条 科研绩效考核对象为省部级科研机构研究人员。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三年年终统计核算。省部级科研机构科研人员需分别完成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基本考核要求。年度考核:省部级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每年至少需要满足下列考核条件中的1项。聘期考核:省部级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一个聘期(3年)至少需要满足下列考核条件中的5项;省部级科研机构兼职科研人员一个聘期(3年)至少需要满足下列考核条件中的3项。
具体条件:
1.论文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区论文及以上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或二类及以上论文1篇(人文社会科学类)。
2.项目类:取得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省教育厅高校科学研究项目聘期考核只能统计核算1项)。
3.奖项类: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参与)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特等及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三等奖(第1完成人)1项。
4.著作类: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聘期考核只能统计核算1部)。
5.知识产权类:取得一类知识产权1项。
6.成果推广类:实现成果转化(理工类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文科类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1项。
7.专业实践类: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成果奖1项(艺体类人员)。
8.规划教材类: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1部;或参编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励(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1项。
9.智库成果类:《阜阳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智库成果奖励”中所列成果1份。
第五条 聘期考核直接认定合格的规定。省部级科研机构人员科研成果满足下列要求之一,且同时满足第四条所列成果中的至少一项不同类型成果,聘期考核直接认定合格。
1主持二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在SCI一区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或者在对应学科 B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会科学类)。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一、二等奖(参与)、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第1完成人)1项。
4.《阜阳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智库成果奖励”中第(一)、(二)、(三)类成果1份。
第六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研绩效考核由个人如实填写《科研业绩考核表》,经所在省部级科研机构考核、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科研绩效考核小组审定。
第七条 专职研究人员的科研考核与学校其他人员的科研考核同期进行。第一个聘期内,第一年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从第二年暂扣发10%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第二年考核未通过的人员,从第三年暂扣发30%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第三年考核未通过的人员,从第四年暂扣发50%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并视工作态度和科研完成情况,由科研机构决定是否续聘;若第三年一次性完成聘期考核,暂扣的奖励性绩效全额补发。连续两个聘期考核未通过的专职科研人员,或因科研机构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而终止运行的专职科研人员,由科研机构和依托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八条 科研成果相关说明
(一)各类获奖、项目、成果须第一署名单位为所在省级科研机构,与所在科研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为我校教职工。
(二)同一成果荣获不同类别奖励时,按最高奖励核计;论文经其他高级别刊物转载,按就高原则核计,同一篇论文仅统计1人次。
(三)各类科研成果的级别划分,以《阜阳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的规定为标准。知识产权类、成果推广类、规划教材类等成果级别的划分以《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的规定为标准。
(四)各类成果的认定若有异议,由科研绩效考核小组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五)不在上述范围内且学术价值相当的科研成果,经专家组或学术委员会认定后,亦可予以认可。
(六)下列成果不予认可:
1.违反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各类成果;
2.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各类成果;
3.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4.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
第九条 涉及绩效考核的各类成果可同时享受学校现行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其考核以未完成额定科研成果认定,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原有相关文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