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校科〔202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阜阳师范大学名义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务法规、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我校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除外),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
(一)纵向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机构及有关基金会批准下拨的各类项目经费,包括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的
各类纵向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二)学校科研基金:是指学校为促进科研发展所投入的经费,包括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经费、专项项目经费等。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科研处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组织专家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论证分析,并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估。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 “分人分项” 设账制度,财务处负责建立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专账,审查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会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查经费决算。
(三)审计处按照上级和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办法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各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承担具体监管责任,负责引导教师充分认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督促项目进度,监督经费使用,保证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五)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应按照立项要求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第七条 科研专项项目的经费资助
(一)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二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或项目结题后一年内,项目主持人为了改善科研条件或开展后续研究,可以根据需要申报学校专项科研项目,经费额度不高于原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外拨经费)的二分之一,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立项实施,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经费使用纳入项目管理。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划拨至出版社的成果出版费,学校按实际划拨经费计入到账经费。
(二)以阜阳师范大学名义参与外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按照《阜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认定项目级别,对二类及以上项目可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获批三类及以上自筹纵向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按不高于同类项目立项经费的50%进行资助且不超过1.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按不高于同类项目立项经费的50%进行资助且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
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
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
如当年项目申报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第五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与使用
第九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均实行预算申报制。项目经费到账或学校预算批复后,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经费预算方案、经费科目细化表,经各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建立项目经费专账。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一经批复或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提出申请,填写《阜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本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方案或合同使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网络费等费用。
(三)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
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六)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我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七)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等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编制不得对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发放。
(十一)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十二)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十三)管理费用:用于项目的管理。提取比例为2%。对于不设间接经费的项目,从直接经费提取。
(十四)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经费。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
(一)联合申报经费转拨:指以我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全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资助方拨至我校,再由我校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将合作经费转拨至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转拨必须在项目批复单位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中注明各承担单位的科研任务、需转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数额等。
(二)协议经费转拨: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而发生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拨付行为。协议转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项目批复单位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及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协作方应承
担的科研任务、协作费数额等。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不得假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给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与监督
第十四条 通过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报销科研经费支出时,
按学校最新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对课题负责人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监督和管理,报账票据应为财务制度认可的规范票据。
第十六条 项目组因特殊原因要求终止项目研究,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科研处在接到通知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终止经费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经费决算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如实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财务处、审计处、科研处和各二
级学院等部门对经费决算报告进行核实、审计。
第八章 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对学校承担的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等各类科研项目下拨经费,在项目结束或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结账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结题
通知单,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条 按期结题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后,原课题经费账号保留,结余经费可以继续用于科学研究。从结题次年算起2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按规定收回。
延期结题的,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使用期限按原计划正常结题时间次年算起,2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按规定收回。
对于撤项、终止研究的,剩余研究经费收回。
第九章 其他人员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离职人员、退休人员以及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外聘人员承担的纵向课题,在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的前提下,如其成果冠以“阜阳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且该项目按照研究计划进度正常进行,项目经费按规定可继续使用;如果不能按研究计划正常进行,项目经费暂停使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下达(委托)单位有特殊规定的,以其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7〕16号)、《阜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费分配及使用办法》(校科〔2017〕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阜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阜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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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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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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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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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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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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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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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算
科
目
及
金
额 |
序号 |
预算科目 |
原预算额度 |
调整后预算额度 |
调整事由 |
1 |
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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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数据采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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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差旅/会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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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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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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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测试化验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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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燃料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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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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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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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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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印刷出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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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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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二级学院(基地)审批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科研处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