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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11:07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严肃校纪校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以及工资发放和学校绩效考核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

学校在职教职工(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

二、考勤办法

1.分级管理。考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人事处牵头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日常考勤工作,按月报送《阜阳师范大学考勤月报表》,每学期开学按通知要求报送《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到校情况考勤登记表》。各单位负责人应对考勤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2.合规填报。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在职脱产进修、保岗进修、请假、旷工、脱产挂职等缺勤情况均应计入考勤缺勤人员表。考勤情况将作为发放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3.有效监督。人事处、纪委办将不定期对教职工到岗情况进行检查,并受理教职工对考勤工作的举报和申诉。教职工考勤结果,每月进行校内公示。

4.专人负责。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阜阳师范大学考勤月报表》于考勤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到校情况考勤登记表》按当学期通知要求时间报送。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将对当月考勤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单位考核依据。

三、请销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私离岗,应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按要求填写《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履行请假手续,提供相关附件。领导干部按《阜阳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及报备制度》执行。

1.病假。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者可请病假。

2.产假、护理假。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以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男方可以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护理假应安排在配偶生产期间,其中,产前可休假5天。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婚假。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6.事假。学校严格控制事假审批。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可以请事假,事假必须本人办理。学校可酌情给予短期事假,一个自然年度内事假不超过15天。

7.假期的计算

1)除产假外,请假期限计算不包括公休假、寒暑假和法定假日。

2)女教职工产假期限计算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遇寒暑假可顺延,但不得中断。

(二)请销假审批权限与办理程序

1.领导干部请销假

按《阜阳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及报备制度》执行。

2.其他人员请销假(领导干部之外其他人员,下同)

1)其他人员请销假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请销假审批单及相关附件原始材料作为长期留存档案,由各单位(学院/部门)存档,请销假审批单同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2)病假需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病历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备查),经校医院审核并签署意见;产假需学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护理假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教职工假期结束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按规定填写《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销假审批表》,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安徽省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未归,或因故需续假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者;

4.不服从学校岗位安排,不按学校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者;

5.本人要求校内调整工作岗位或辞职、调离,未经学校同意或虽经学校同意,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三)各二级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单位长期病假教职工进行探视,并将探视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备案。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文中“以上”均包括本数。未尽事宜报学校研究决定,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教职工请销假的若干规定》(19891月制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1.《阜阳师范大学考勤月报表》

2.《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到校情况考勤登记表》

3.《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4.《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销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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