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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合作项目
2021年02月25日 11:17  点击:[]

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合作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

校科〔202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阜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 支持阜阳师范学院创建大学工作方案>》(阜〔2017115号)的文件精神,加强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合作(以下简称校地合作)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阜政办〔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阜阳市和阜阳师范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指由阜阳市财政拨付的,用于资助校地合作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校地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聚焦创新、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符合国家、安徽省、阜阳市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财务法规。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校地合作资金管理职责。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科研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论证分析,并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估。

(二)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分人分项设账制度,财务处负责建立项目经费专账,审查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会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查经费决算。

    (三)审计处按照上级和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办法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各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承担具体监管责任,负责引导教师充分认识项目经费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督促项目进度,监督经费使用,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立项要求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校地合作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校地合作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校地合作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八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应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经考核通过后,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校地合作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均实行预算申报制。项目经费到账或学校预算批复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经各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建立项目经费专账。支出预算按照重点研发资金支出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理由及开放共享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按学校最新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项目直接费用预算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除提供必备的技术验收材料外,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在2年内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收回。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的项目,其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校地合作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校地合作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师范学院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728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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