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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11:17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校科〔202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升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水平,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切实发挥科研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签有书面协议的校聘兼职人员。实施奖励时已经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设立科研奖励专项,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科研成果获奖类奖励

(一)科学技术类

1.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项奖励500万元;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励20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

2.省部级:一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每项奖励100万元。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3.省级:著作类一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8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论文及其他类一等奖每项奖励1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

五个一工程奖,每项奖励20万元。

阜阳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各类奖励,奖金比例为100%;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奖励金=该奖项奖金×2/(i+j),其中i为个人获奖排序、j为我校获奖排序,且学校、个人均需有获奖证书(不能署名等情况除外),ij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为准。奖金由主要获奖人提出分配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艺体类优秀成果奖励

(一)美术和设计类

美术作品展(教师本人作品参展):参加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文化部、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并获奖,金奖每项奖励2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10万元,铜奖每项奖励8万元,进京作品奖励4万,入选作品每项奖励2万元。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等举办的会展并获得中国美协入会资格每项奖励3万元;入选作品每项奖励0.3万元。

(二)音乐和舞蹈类

专业比赛(教师本人参加):获中国音乐金钟奖,金奖每项奖励20元,银奖每项奖励10万元,铜奖每项奖励8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万元,入选作品每项奖励2万元。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等举办的专业比赛并获奖,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0.5万元;入选作品每项奖励0.3万元。      

(三)体育类

教师本人参加全国运动会并获奖,冠军(或金牌)每项奖励20万元;亚军(或银牌)每项奖励10万元;季军(或铜牌)每项奖励8万元。参加全省运动会并获奖,冠军(或金牌)每项奖励3万元;亚军(或银牌)每项奖励2万元;季军(或铜牌)每项奖励1万元。

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并担任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奖励20万元、副裁判长奖励4万元,单项赛事裁判长奖励2万元、副裁判长和主裁判奖励1万;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并担任全省运动会或全省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奖励10万元、副裁判长奖励2万元,单项赛事裁判长奖励1万元、副裁判长和主裁判奖励0.3万。

对于没有设一、二、三等奖的奖项,则优秀奖按相应奖项的二等奖予以奖励;同一件作品荣获不同奖项时,就高奖励一次。

第六条  智库成果奖励

(一)中央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立法建议等,每项奖励8万元。

(二)受委托为国家、中央部委撰写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每项奖励4万元。

(三)受委托为国家划分的重大区域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受委托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以上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

(四)公开出版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系列研究报告;市、厅级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受委托为省直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市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每一年度内,每人享受出自同一单位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奖励不超过2项),以上成果每项奖励0.3万元。

以上各类成果以采用单位证明或领导直接批示文件为准。

第七条  项目类奖励

(一)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1.一类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或按到账总经费的30%进行奖励(不含外拨协作费);

2.二类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或按到账总经费的30%进行奖励(不含外拨协作费);

3.三类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其中对于没有研究经费到我校财务帐户的三类项目每项奖励0.3万元。

4.为鼓励申报高水平科研项目,凡申报二类及以上科研项目,通过形式审核且进入评审程序的,每项奖励0.3万元。每人每年最多享受2次该类奖励。

对于稳定支持和后补助的各类科研项目不予奖励(如省级高校科学研究项目等)。

对于二类以上项目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成员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按到学校财务账户经费的10%予以奖励。

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追回该项目的全部奖金;终止研究的项目,追回该项目奖金的50%。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且经费转出的,该项目奖金按照转出经费占总经费比例追回。

第八条  论文、著作、知识产权等创新科研成果和先进科技个人类奖励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学校另行制定创新科研成果和先进科技个人类奖励办法。《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科技部<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科技部、财政部< 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文件下发以来产生的论文、著作、知识产权等成果按照最新办法执行。

第九条  科研平台、学科建设类奖励

(一)科研平台类

1.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批立项的各类科研平台(含培育)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平台每项奖励50万元,部级平台或省部共建平台或安徽省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每项奖励20万元,省级科研平台每项奖励15万元,省高校科研平台等每项奖励10万元,奖金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实施。

2.以上各类科研平台(含培育)通过主管部门专项或合格验收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或验收合格的奖励5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等级的奖励3万元,评估结果为合格等级的奖励2万元。奖金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实施。

3.符合相应奖励要求的科研成果(项目类除外),且署名各科研平台并与各平台研究方向一致的,其科研奖励可上浮0-15%,由科研处根据具体的文件或相关规定确定上浮幅度、审核实施。

(二)学科建设类

1.获批为博士学位授权省级立项建设学科(含专业学位),每个奖励10万元;成功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每个奖励10万元;成功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每个奖励5万元。奖金由学位点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实施。

2.硕士学位点通过国家级专项或合格评估,奖励3万元;通过省级评估(或评估结论为合格),奖励1万元。奖金由学位点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实施。

3.参加全国学科评估,学科评估进入C+的,奖励20万;进入C的,奖励10万元;进入C-的,奖励5万元。奖金由学科所在学院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实施。

4.被评为省、校级一流学科的,学科团队成员科研成果符合相应奖励要求的,其科研奖励可上浮0-15%,研究生处根据具体的文件或相关规定确定上浮幅度、审核实施。

符合以上多项上浮条件的各类科研成果,仅就高上浮一次。

第三章  奖励统计与申报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实施一次,按自然年度计算。本年度未及时申报的,可顺延到下年度申报。

第十一条  成果有多个完成人的,每项成果仅限一位完成人申请奖励,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统计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登陆阜阳师范大学科研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各类科研成果。

(二)各二级教学单位依据成果原件审核科研管理系统中的成果信息,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各类成果奖励统计表及成果原件送科研处,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科研处审核汇总全校科研成果,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对于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科研处组织专家评议。

第十四条  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校对推荐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凡在奖励申报中弄虚作假者或成果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学术不端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已发放的奖金予以追回,并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各类奖励的奖金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校科〔201715号)、《阜阳师范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校科〔20192号)、《阜阳师范学院学术著作资助管理办法》(校科〔201719号)同时废止。

 

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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