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校科〔202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科研人员以及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科研人员,其在我校工作期间承担国家、地方、企业委托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两级管理。科研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实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移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方式。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推动成果转移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已有。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学校享有的权益;在不变更成果权归属的前提下,也可到相关企业兼职进行该成果的转化开发,其在企业兼职的工作时间及获得的相关成绩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学校予以承认,并可作为其职务晋升及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七条 鼓励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
科研人员经学校同意,可按相关规定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相应规定延长。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第八条 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工作参照《阜阳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根据合同条款通知财务处下拨。
第十二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应向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合同履行完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细则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条 成果转移转化等收益中学校留成部分,按完成团队(个人)90%、学校5%、各二级学院5%比例分配,其中学校、各二学院所得收益用于科研、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十五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担任正职校级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联合开发的收益分配视成果转移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参与各方具体商定。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其成果转移转化业绩可作为考核、评优等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允许教职工经委派创办学校占有技术股份的企业。委派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等各种保险及委派期限,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派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细则及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校科〔2017〕20号)同时废止。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