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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11:15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校科〔202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与专利申请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相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四条  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第五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阜阳师范大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七条  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二)为促进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需填写《阜阳师范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其所在学院组织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科研处审核评估。专利费用按照《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三)科研处审查专利申请相关材料,并以书面方式申请校办公室用印;

(四)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专利,由学校签发《专利代理委托书》,并由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委托书上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代理申报专利手续。专利代理人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第八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或自行申请的,应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自行存档。

需归档的申请文件分两类:一类是技术文件,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检索资料和实验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等;另一类是程序文件,包括学校专利申请审核表、专利代理人委托书、受理通知书、补正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通知书、交费通知书和专利证书等。

第九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在专利申请递交前,发明人(设计人)及所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等,应当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之后方可进行或公开。 

第十条  根据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规定,已取得专利申请号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中国专利局审查公布或公告,即专利申请文件依法公开后,才进入法律规定的临时保护期。发明人(设计人)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应履行本办法第九条所述内容,对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予以保密,以免专利纠纷的发生。

第十一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协议,以确定发明人(设计人)或共同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做出约定。

第十二条  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应由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经科研处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应及时到国资处办理无形资产登记,并将专利证书原件送科研处存档。

第三章  专利实施与转化

    第十四条  为使专利成果能及时转化或实施,对我校持有的专利技术,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研究单位应积极联系用户,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制定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及时报科研处。

  第十五条 我校教师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向外单位转让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并在科研处备案。有关专利转让、专利技术实施和许可贸易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订许可合同,统一行使各项专利权。

  第十六条 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必要的公证。

  第十七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科研处负责处理,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

第十八条  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发明人提取90%作为报酬,其所在学院提取5%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学校提取5%作为专利基金。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对于已授权职务发明的专利,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奖励;该专利获得的校外各级政府部门奖金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校科〔201721号)同时废止。

 

附件:阜阳师范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

 

2020316

 


 

附件:

阜阳师范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人

 

第一发明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若学生是第一发明人,联系人须为指导老师)

 

电话

 

邮箱

 

申请人

阜阳师范大学

简要说明发明的创造性和新颖性(100-150字):

申请专利涉及的科研项目名称及编号:

 

 

是否发表过论文

              

联系人签字:

对该专利内容已认真审核,同意。

 

          

                      

所在单位意见:

对该专利内容已认真审核,同意。

 

 

负责人签字:   

 

                     

科研处经办人意见:

对该专利内容已认真审核,同意。

 

经办人签字:

 

 

               

科研处领导意见:

对该专利内容已认真审核,同意。

 

负责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科研处备案,一份本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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