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脱产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脱产培训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部门选派人员参加的各级各类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培训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题培训班或上级部门举办的专题培训等。
第三条 组织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部署,严格掌握选派标准、要求和条件,优先选派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事业心强、熟悉业务或因岗位急需、缺乏系统理论学习的人员参加脱产培训。
第四条 选派脱产培训干部要有强烈的学习意愿和锻炼意识,坚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主动向学校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 选派脱产培训干部要自觉遵守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和培训单位纪律,严格执行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品质修养,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六条 选派干部脱产培训期间,组织部门将与培训干部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其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七条 选派干部脱产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同时提交培训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学习成果交流。参加一个月及以上培训的干部,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年内向组织部门提交一份学有所用的案例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时间202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