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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5日 15:0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规范基层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是指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和党建活动的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学习调研和基层党务工作等。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规范使用党建活动经费。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列入年度预算的党建经费及其他划拨的专项党建经费。每年按照每名教职工党员不低于200元,学生党员不低于100元的标准预算党建活动经费。

党建活动经费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年底结余收回学校。院(系)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党建活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在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范围内提前制定活动计划,明确活动经费预算。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的活动计划,报院(系)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在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期间发生的住房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授课类型主要包括党课以及符合党员学习工作需要的知识技能课,但要以党课为主,知识技能课不宜过多。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必须符合实践教育基地要求,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九)讲解费按照实践教育基地讲解费用据实报销。

(十)其他费用要符合党建活动的合理需求,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租车费,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租赁有关规定。

(二)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场地费,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五)讲课费,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中巴车或商务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做到安全、经济、节约。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不得乘坐飞机。

各级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应提前2周拟定开展党建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工作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院(系)级党组织所辖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活动由院(系)级党组织负责审批;院(系)级党组织集中组织到常驻地以外的活动应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相关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所需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党建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用党建活动经费进行支付,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务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报销党建活动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报销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适时对各院(系)级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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