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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11:2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重大问题,支持教代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代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织制度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主动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重大事项须征求教代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应当为教代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代会的重大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校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提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劳动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代表严重违纪不宜担任代表或未能履行代表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可以罢免其代表资格。罢免代表应由代表所在单位党组织提议,经全体教职工表决通过,报教代会常设机构备案。

(四)代表个人提出请辞代表职务的,由代表本人向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选举单位讨论同意后,报教代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五)因工作需要或代表出现缺额较多须增选、补选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六)代表的调整、撤换与增补,应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结果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就大会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先进人物和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的有关活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每次会议的特邀和列席人员,由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培训由学校工会负责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二十条  教代会按选举单位建立或联合组建教代会代表团,推举确定正副团长。代表团长的职责是:会议召开期间传达学校或大会主席团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主持本代表团的活动,组织好本代表团的讨论;按要求将本团活动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做好学校布置的其它工作;闭会期间按照学校的布置和要求,组织好本代表团的日常活动,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学校的有关活动。副团长积极协助团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应相对固定。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开会时,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召开期间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领导机构。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普通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人选,经校党委讨论,形成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一般放在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教代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教代会正式会议,组织和领导大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审议大会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讨论意见;研究大会需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的各种决议;处理大会期间的各种偶发事件和其他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设执委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由教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副主任由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教代会执委出现空缺影响到教代会的正常工作时,可以进行增补,其办法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经党委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设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统筹指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在教代会换届时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党委会研究决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教代会执委会研究确定,报党委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二级单位教(职)代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五章  会议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换届会议时,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会议的筹备工作。召开届中会议可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由学校工会主持筹备组织。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列席人员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产生办法、代表团划分方案;

(二)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教代会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八)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关于本届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

(二)听取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关改革方案和专项工作报告;

(四)确认闭会期间决定的事项;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进行有关选举;

(七)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津贴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召开前30日左右应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就提案的基本要求、提交办法、截止时间、应注意的问题等作出说明。

提案应一事一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和两名代表附议,或三名以上(含三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所征集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分送校领导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承办部门对所交办的提案应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经审查不予立案、仅作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每年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共同负责做好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比工作,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形成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四十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团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表决,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教代会执委会和学校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以一定的形式向教代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或做出的决定,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订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教代会执委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就决议、决定的修订进行投票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共同做好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团负责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需要教代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执委会研究形成决议,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五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政的支持下,逐步建立代表巡视、质询、督查、听证等制度,为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和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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