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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6年11月21日 10:22  点击:[]

各学院、各单位

《阜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经本科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报2016111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学院

20161116

 

 

阜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和提高学校实验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教育需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施情况,特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包括公共(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综合实训中心、创新创业实训室和省级科研平台(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教育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创造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中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装备水平,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力求做到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协调发展,提高效益。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的工作任务主要有:

(一)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和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吸收学科前沿和教学研究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三)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四)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推进实验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注重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三章功能分类

第六条 根据实验室的使用功能不同,我校实验室划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公共实验室三个类型。

教学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其工作任务是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安排,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尽可能对学生开放,满足学生的合理使用需求,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科研实验室是指以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批准成立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其工作任务是进行各级各类课题的科学研究实验,孵化和培育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公共实验室是指以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为主的跨学院、跨专业(课程)的校级共享实验室、实训中心,其工作任务是以专业综合实践、学科竞赛实训或创新创业项目化的方式,面向所有学生开放,培养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突出人才培养成果的显示度,提高学校的办学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处、基本建设处、后勤服务集团、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为成员,主要对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仪器设备预算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以及开展全校实验室与设备的检查、评估与督导。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全校实验室、实训中心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分配、调整实验室资源,定期开展实验室资源配置效益考核与评估;

(四)健全完和实施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建设、设备需求计划和维护维修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实验室安全以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经费使用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各学院和省级科研平台为本单位实验室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实验室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设备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实验室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四)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帐、物、卡管理和实验室信息统计;

(五)负责实验室的开放、安全管理和总结等工作。

 

第五章设置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发文确认。实验室建设应遵循功能化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小而全及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由各学院和省级科研平台根据相关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建设规划,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进行科学论证,说明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及环境;

(三)有完成实验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清单;

(四)有明确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命名规则为:教学类实验室原则上按学科专业命名,课程实验室以课程命名;科研实验室原则上按实验室功能命名;大型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实验室可以直接使用仪器设备名称命名;公共实验室可以实验室性质和功能定位命名,避免与教学、科研实验室的重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有实验室建设需求的单位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和具体实验室建设计划(分年度),向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

(三)结合专家组评议意见,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报学校研究批准后,下达实验室建设计划。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依照建设计划,组织考核、验收,评估项目建设成效,提出后续提升完善建议。

(五)实验室通过验收后,报学校研究后正式予以批准,并正式予以命名;逾期未完成计划任务的,申请单位需书面报告原因,视情况可延期一年建设。

第十五条 因学科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等原因,需要对实验室进行调整或撤销的,由所属学院或省级科研平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或撤销理由与方案。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学校研究,决定实验室是否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六条 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科研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通过校际、校企、校地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与设备,共建对外开放的专业实验室或实验中心。学校根据需要可配备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实验室申报各级各类示范实验教学中心或虚拟仿真实验中心。为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一个学科只能申报建设一个同类实验中心;对获批立项建设的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学校在实验室硬件建设与仪器设备投入上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预约开放制度。所有实验室应在完成常规教学、科研实验的基础上,尽可能增加开放时间,满足全校师生的实验要求,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把学生走进实验室进行创新创业项目设计、学科竞赛实训和参与教师科研实验情况与取得的成效作为实验室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鼓励开展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不断创新实验方法,改进实验仪器,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型实验项目,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绩效考核,建立基于信息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纳入实验室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推进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各类实验室视频监测远程管理系统,推进实验室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工作、人员考核、仪器设备购置、低值易耗品使用、安全监测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管理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管理科学化建设。加强实验室工作研究,提高管理效能;强化实验室资源需求论证和过程管理,提高实验实训资源利用率,充分发挥实验室和设备的最大效益,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资源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实验室和设备使用率不高、共享开放不够的,学校适时调整使用单位和使用功能;对于造成实验室设备等资源闲置或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必要时暂停该实验室设备资源需求投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科学研究涉及国家机密的实验室,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妥善做好实验动物管理。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实验动物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实验动物在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程序,遵守动物伦理,保障实验安全。

(三)加强实验室安全基础条件的保障与投入,针对安全隐患大的实验室、库房或保管室,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系统,纳入学校安全监控系统统一管理。

(四)学校对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对于隐患整改不力或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必要时暂停该单位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需求投入,直至整改通过。

第二十四条 健全实验室劳动保护制度。加强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和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配置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保健津贴,并提高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检查与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安全、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每年开展一次实验室综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后续建设、经费投入和效益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激励机制。学校每年度对实验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阜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院字〔2004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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