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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6年11月21日 11:22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阜阳师范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学院

                            20151020

 

阜阳师范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统一的教学过程,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监管职能,学院负责实验教学开展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实验课程的设置原则上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所有实验课程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具体实验课程中的实验项目设置要体现基础能力、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等多层次培养的要求。

第四条 实验资源配置原则上要和实验项目相对应,确保实验项目的正常开设。对分组实验设备的配置,要充分考虑实验室空间因素和学生自己动手实验的条件保障,进行科学配置。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

第五条 各学院在制订专业教学计划时,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分配、教学进程及实验课时与专业理论课时的比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和先进性原则,与理论课紧密结合,科学地设置实验项目,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验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必开与选开的实验项目和学时分配以及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

6.实验课程考核方式和办法。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实验指导教师共同编写,学院分专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后的实验教学大纲分专业按开课顺序进行汇编,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后,必须规范执行。若因学科发展或培养要求变化,需要调整实验大纲时,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论证。

第九条 新专业须在专业申报时,根据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目标,系统规划实验课程,新专业须在获批后一个月之内报各实验课程大纲,由教务处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论证。

第四章  实验项目

第十条 实验项目是支撑实验课程的核心,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项目的设置情况反映了该实验课程的质量与水平,也是实验课程教学先进性、开放性的重要体现。

第十一条 学院要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验教学体系,系统设计实验项目。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实验项目信息化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行卡片制,每个实验的卡片上应标明实验名称、实验学时、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消耗量等,做到实验项目管理规范,实验项目卡按实验课程汇总。

第十二条 依据实验项目的内容,在设备配置和教学安排时,要确保每组学生都有独立实验机会,原则上基础实验课11组,专业实验课1-21组。

第十三条 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做或试做,并提供试做记录和实验报告。

第五章  实验教材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重视实验教材建设,保证各门实验课程原则上都有正式出版的统编实验教材,并坚持“择优”原则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和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可由教研室和实验室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与实验人员讨论编写配套实验讲义或指导书。其基本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方法和步骤、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和实验报告要求等。

第六章  实验教学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各学院于每学期末填写下学期的《阜阳师范学院实验教学开课呈报表》,并组织实验指导教师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阜阳师范学院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表》、《实验分组表》。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表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上课,实验课表原则上要进教务系统。全校基础实验课的运行由教务处协调,实验开出学院负责落实;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各学院负责管理,教务处负责监控。

第七章  实验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选聘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实验课指导教师;外聘教师需经人事处发文确认。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通过试讲和试做实验,经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和学时安排。

第二十条 每学期第一次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每次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操作步骤,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预习制度,实验前预备实验充分,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及效果,对不合格者,不准参加该项(次)实验。在学生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巡回指导,并启发引导,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突出问题。学生实验完毕,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及时在原始数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将批阅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验教学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将学生实验课成绩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非独立设置的课程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八章  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前,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如检查、整理和调试仪器设备等实验装置,认真准备实验材料、试剂、工具等,检查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是否畅通,保证按时开出实验。

第二十五条 实验时,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巡回指导,解答学生的疑难,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并解决仪器设备、器材、实验设施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指导、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现场,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指导学生做好卫生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密切配合实验指导教师,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认真填写《阜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日志》、《阜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运行记录》等,并做好实验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存档工作。

第九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前,学生应认真预习,了解实验目的、实验用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实验操作步骤,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写好实验预习报告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也不得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意随意调换仪器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完毕后,须先经指导教师审查数据并签字,然后将仪器设备按原样整理完毕,清理实验室,在得到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二条 独立完成整个实验过程,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并附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数据,否则该实验报告无效。凡实验报告不合要求者,均须重做。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课,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学生由指导教师安排补做实验,旷课学生不予补做。

第十章  实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类型,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核内容做到实验原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考核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和实验操作等。考查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五条 平时成绩的考核按实验项目进行,每个项目都须考核并记录成绩。每个实验项目按实验预习、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各单项所占分数建议比例为:实验预习占20%,操作技能占50%,实验报告占30%,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特点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在所有实验项目结束后,原则上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将各实验项目的平时考核成绩进行加权平均,即为该学生该门课程实验的总成绩;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将各实验项目平时考核成绩加权平均作为平时成绩。

第三十七条 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其实验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与课程学分或学时分配比例一致。

第三十八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考试可采取笔试或抽测实验项目或笔试另加抽测实验项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三次(含)以上实验项目没做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实验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各实验课程的特点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考核细则。

第十一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实验教学的常规管理与质量监控工作,各级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过程的检查与监控,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学督导、常规检查、领导听课和学生评教为一体的实验教学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结合三期(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针对某一项或数项指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期初、期中和期末实验教学检查,对检查考核要做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第四十四条 每学期实验教学结束前一周,各学院实验室主任统计本学期实验教学工作量,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每年920日之前提交《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相关报表。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督导组成员可以随机对实验课程听课,检查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抽测实验项目,并及时反馈信息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四十六条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体系与教学模式的构建、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评选和表彰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并把实验教学研究成果纳入研究人员的业务档案。

第四十八条 建立和实施实验室开放制度是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的重要任务。各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并将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学生人数及所需的实验消耗材料计划报教务处审批。有条件的实验室可根据地区或全国性大学生竞赛组织专题培训,开展系列创新性实验,逐步形成特色化的创新实验基地。

第四十九条 加强实验课程建设,促进学生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实验课程结构体系、实验项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和实验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十三章  实验教学经费

第五十条 实验教学经费是开展实验教学活动和实施实验教学改革与建设的重要保证。学校实验教学经费投入包括实验教学设备购置费、实验教学低值类实验用品、实验药品和玻璃器皿购置费、实验仪器设备维护费以及实验室建设和维护费、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经费等。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开展年度预算工作时,各学院根据实验教学需要,科学论证,同步申报年度预算,不再单独通知。

第十四章  实验教学档案

第五十二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考核等的凭证材料。

第五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由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实验教学资料等组成。

1.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实验低值类实验用品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

2.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专业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等;

3.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教学开课呈报表、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表、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实验室工作日志、首次上岗教师实验试做评价表、新开实验项目试做验收单、实验教学考核试卷、实验教学改革课题立项或教学成果、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和实验室教研活动记录等;

4.其他资料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验收、使用维护记录,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科研课题、发表的作品、获奖证书等资料。

第五十四条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各实验室应确定专人收集、归档,并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管理实验教学档案。

第五十五条 实训类课程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程》(院教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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