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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3日 16:35  编辑:ldy   浏览次数:

中共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校党〔2019〕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和规范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向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范围

第四条 重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学校党委“三重一大”决策范围事项;内设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人财物等重点领域的重要工作、改革方案和重大改革举措;重要物资、设备购置,大宗经费支出等;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 重要活动。接受上级或有关方面检查调研;有关领导(县处级以上)、重要合作伙伴、知名学者、知名校友以及外宾等来校公务;以学校名义举办、承办或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含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等)和活动;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参加的重要交流活动;以学校或者单位名义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以学校或者单位名义进行捐赠或接受捐赠等。

第六条 重大事件。涉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事件;涉及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的问题;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的舆论热点事件;有明显迹象表明将要发生的重大事件;师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师生员工涉嫌违规、违法、违纪的案件;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重要情况等。

第七条 个人事项。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发生婚丧嫁娶、在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等重大个人事项按照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可以采取会议、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学校每周召开的党政领导班子碰头会,听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自分管的重要工作、重要活动等的汇报,是会议请示报告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十条 重要工作的请示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登记批转。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请示报告转呈学校党委。有专项工作通知的,按通知要求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可以视情况,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送。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党委主要成员报告。党政办公室做好登记备案的同时,应及时将请示报告内容转呈学校党委。

第十二条 个人事项的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学校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请示报告应严格遵循先请示报告后办理的原则,能够事先请示报告的,原则上提前15个工作日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事前无法预计的,事中和事后必须及时请示报告,原则上在报告事项发生1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等,必须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随时续报和事后补报。

第十四条 请示报告的办理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上呈下达。对于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应该及时提出办理建议,并转呈学校领导批示;对于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应该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对学校党委处理意见和学校领导的批示,党政办公室应立即传达至请示报告单位并跟踪落实。

第四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校内各内设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核定上报事项,审签报送文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个人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项漏报、迟报、瞒报、不报的,根据情形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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