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学校党委及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学校党委、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群团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第六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根据工作实际和学习需要,经组长批准,可举行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吸收各学院院长、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
第七条 学校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全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党委(党总支)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等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学习服务工作。全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承担相应职责。
第九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委(党总支)秘书担任。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十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以及学校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根据学习内容,邀请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单位负责人事前做好重点交流发言准备(发言稿要提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印发)。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自觉撰写读书笔记或学习心得,注重学习成果转化。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师生,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学校各级党委(党总支)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活动,提交高质量调研报告一份。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安徽干部教育在线”“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强国”APP等网络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学习要求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校师生大兴学习之风。
第十三条 校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按照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经校党委审定后施行。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名单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送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集体学习不少于12次,其中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原则上,每次学习时间控制在90分钟左右,每次集体学习原则上需编发学习资料。
第十五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十六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应书面向组长请假,并以适当形式及时补学。书面假条经组长签字同意后,交学习秘书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严格落实“一会一报”制度,加强外请专家报告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要运用报刊、广播、网络以及“两微一端”新媒体等宣传舆论阵地,及时报道或通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十九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和完善学习档案。重点做好学习制度、人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方案、学习资料、学习记录、发言材料、学习成果(学习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公开发表的理论文章等)、考勤记录、宣传报道以及成果转化运用总结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个人自学笔记由成员自行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根据《安徽省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检查测评标准》,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应不低于5万元/年的标准。
第五章 学习督查、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将各二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情况作为年度基层党建和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加强对学习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委宣传部会同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等有关部门,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通报工作。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自查报告应当在下学期开学第4周前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列席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现场旁听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述职时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述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学习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衡量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考核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学习计划制定、备案和完成情况,学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学风建设情况,人员名单备案情况,外请报告备案情况,学习档案建设情况等。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学习制度情况,完成学习任务情况,学习内容记录情况,学习效果和学习成果转化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对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
学院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校党〔201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