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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11:09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校科〔20204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含两个部分:

(1)学校资源占用费,即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学校提供的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的消耗费用;

(2)绩效支出和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奖励参与项目研究并对科研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及科研所需但在直接费用中无法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应按相关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经学校财务、科研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上报,未经学校同意导致预算不能足额批复的,不发放项目绩效。

第四条  项目总经费到校或学校预算批复后,间接费用具体核定方式如下:

(一)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中有明确间接费用的项目:我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其预算批复数核定。

(二)上级部门明确无间接费用的项目:我校依据上级文件不设立间接费用。例如,按照省级文件,后补助科研项目和稳定支持科研项目,不设立间接费。

(三)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无间接费用。

(四)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可设立间接费用的项目: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自主选择是否设立间接费用,新设立间接费用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及分管校领导批准,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以及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3.省级财政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第五条  项目间接费用计提到学校统筹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科研绩效费用:不设比例上限。

(二)项目管理费。

(三)其他费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  绩效支出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项目研究进度经学校审核合格后,绩效支出可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根据核定的绩效按照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报科研处审批后发放。绩效的70%在结题前分年度领取,剩余的30%结题后一次性领取。支出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研究计划或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五)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以上各项情形,以及项目被主管部门撤项或终止研究的,绩效如已发放,学校将予以追回。

第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校科〔201718号)同时废止。

 

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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