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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11:10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巡视组反馈的整改意见,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27号)和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原则

劳务费的发放应根据从严控制、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上级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发放范围

劳务费发放仅适用于专家劳务和特殊事项。

(一)专家劳务

专家劳务费是指经学校批准聘请的校内外专家,因承担学术报告、评审论证等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而应获得的合理报酬。校内专家是指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有特殊学术技能专长者。

(二)特殊事项

因紧急公务需要或临时特定工作需要,经学校(单位)批准,教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必须继续工作而应获得的合理报酬;或者未与学校建立长期或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的校外人员,不定期为学校提供劳务服务而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三、发放标准

(一)专家劳务

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原则上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时需附上级文件或学校文件(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校内专家比照同级校外专家同类事项减半执行。

(二)特殊事项

学校从严从紧控制专家劳务以外的特殊事项劳务费,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研究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校外专家劳务费

用人单位填报《阜阳师范大学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申请表》附上级文件或学校文件(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分管校领导或事项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用人单位通过学校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报批,财务处按规定核发。

(二)校内专家和特殊事项劳务费

1.申请:用人单位须事前书面向分管校领导或事项分管校领导汇报劳务计划(含人员信息、工作内容、工作起止时间、劳务费标准、经费来源类型、发放文件依据等),经签批同意后开展工作。

2.审核:学校成立劳务费审核工作小组,成员由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劳务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后,将分管校领导或事项分管校领导签批的《阜阳师范大学校内专家和特殊事项劳务费发放审批表》送交人事处汇总。

3.公示:校内专家和特殊事项劳务费拟发放信息在学校公示5日。

4.审批:每月底人事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劳务费信息汇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5.发放:人事处将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通过学校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报批劳务费,并提供《阜阳师范大学校内专家和特殊事项劳务费发放审批表》。财务处按校长办公会决议和财务规定核发劳务费。

五、有关要求

1. 各单位要强化教职工的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岗位职责意识和奉献精神。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职责范围内必须完成的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加班领取劳务费和加班费。    

2.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以身作则,不得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违规领取、“搭车”领取、巧立名目领取和超范围超标准领取劳务费。

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得领取非专家劳务费。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发放劳务费的,该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3. 各类劳务费需在项目经费预算中明确预算安排,没有预算或超预算不予支付报酬。

4. 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的校内公共服务津贴,按照学校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另行制定发放细则。

5.根据《阜阳师范大学校领导联系二级学院制度》(校党办〔201912号)精神,校领导不再签审联系二级学院的劳务费,二级学院的劳务费由事项分管校领导负责审签。

6.横向项目经费(不含财政性质横向项目经费)中劳务支出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按照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7.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学校研究批准。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阜阳师范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校政〔201674号)文件废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阜阳师范大学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申请表

2.阜阳师范大学校内专家和特殊事项劳务费发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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