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关于探亲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政〔1981〕9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校教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体在职教职工(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
二、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条款规定,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探亲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金额,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四、报销办法及流程
(一)报销办法
按照《关于印发< 阜阳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校财〔2019〕5号 )规定执行。
(二)报销流程
1.个人填写《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审批表》(见附表),并附报销单、当年往返火车票等票据;
2.所在单位严格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个人执《审批表》及票据到人事处人事科备案,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4.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后,个人执《审批表》及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事宜;
5.探亲待遇报销每年3月、9月办理。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学校研究决定,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院人字〔91〕1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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