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校科〔202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政策咨询和其他形式的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提高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同时保障学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项目以外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全校的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科研处为各单位的横向科研工作提供管理服务、信息服务和协调服务。
第四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等相关事宜,按《阜阳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项目合同签订且有合作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视为该横向项目正式立项,并按下列标准认定项目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80万元(社科类40万元)以上的项目,认定为二类科研项目;
(二)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40万元(社科类20万元)以上的项目,认定为三类科研项目;
(三)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20万元(社科类10万元)以上的项目,认定为四类科研项目;
(四)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2万元(社科类1万元)以上的项目,认定为五类科研项目。
第六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校将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持验收报告、委托方或合作方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或双方共同签署的终止合同证明,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并由科研处对相关科研资料进行归档。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利用学校场地、仪器设备等对外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必须转入校财务处账户,由学校财务处、科研处、项目所属单位等共同监督,同时接受审计处的审计。
第十条 科研处对有经费到我校财务账户的横向科研项目予以编号,并通知财务处拨款。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阜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2017〕12号)同时废止。
2020年3月16日